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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法律解释

2019-09-2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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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不仅能改变个人的资金周期,能够让投资人根据自己的资金使用计划,灵活的调整,让个人的理财可以更加的具有计划性,和灵活性。那么,债权转让的法律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

  一、债权转让的法律解释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关系之内容,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与第三人的一种行为,其中原债权人称作让与人,接受债权的人称为受让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设立就是为了满足交易者的需求,资产的有效再配置需要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在商业社会中其价值日益凸显,在脱离开农业社会以道德观眼光看待债权的实质后,“债权”通过流转关系成为“商品”的一部分。

  同时法律也逾加尊重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方式,赋予其自由的空间,并成为当今社会一基本和共同遵循的制度。但这种发展态势,却使债权转让法律制度受到更加重要严峻的挑战,我们看到,债权转让产生了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即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债权是否即视为转移至受让人,债权转让的通知由原让与人还是受让人发出,在无法通知到债务人或债务人拒收的情况下该债权如何实现,或在未得到通知的情况下,得知债权转让的事实,而向受让人清偿的法律效力等等。本文将通过一案例所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予以论述。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二、最高院如何认定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可以吗?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合同实践中,有的法务人员和律师朋友认为,既然法律规定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就说明交易没有完成,应该返还,并恢复原状。最高院司法判例却明确告诉我们,事情不是这样的。转让债权的通知未及时履行,只能作为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权利,而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所谓“债权转让”就是让与人丧失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由受让人取代成为新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清楚地知道,原债权已经转移而已。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0 号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甚至可以看出: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可在嗣后法庭审理中以现场通知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可以在诉讼中当庭通知受让人,即完成通知义务。

  那么,债务人就没有办法制衡了吗?

  并非如此,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表明,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也就是说,虽然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的交易达成,但债务人可以不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理由是原债权人未通知。

  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债权转让后,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债权受让人不得超范围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号某市政府与某投资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非合同当事人不对本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同理,互金平台如果不是借贷合同的主体,对合同内容不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希望大家看完后,对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解释”这一问题有一个整体的认识。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他们一天24小时在线,能随时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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