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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再婚后与现婚人有否责任和义务共同偿还债务

其它
2019-08-21 17:44: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 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 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婚后共同债务;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时,该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4)双方与债权人约定,同意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的。
  • 债权人增加债务人债务的,如果经过保证人同意的,则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则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原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amp;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