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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与银行贷款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2020-03-03 17: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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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知,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定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可以被认定为可撤销或者无效。那么大家知道借据与银行贷款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借据与银行贷款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借据与银行贷款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法律意义不同

  银行贷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银行贷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2、成立的方式不同

  从成立方式上看,银行贷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3、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银行贷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

  4、诉讼时效区别

  借据。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银行贷款合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借据与银行贷款合同的区别是什么”等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二者主要是法律意义以及诉讼时效上的区别。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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