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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诉讼风险有哪些方面

2018-08-20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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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诉讼,相信大家都很熟悉了吧,我们经常会遇到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这些都是生活中会发生的诉讼案件,也是由我们生活所引起的,对于诉讼不是每一次都是那么的顺利的,还有一定的风险。那么常见的诉讼风险有哪些方面?下面就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常见的诉讼风险有哪些方面?

  (1)轻视开庭程序所导致的败诉;

  (2)轻视举证程序导致的败诉;

  (3)诉讼请求不当导致的败诉和权利丧失;

  (4)债务人履行能力导致的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实质保护;

  (5)证据(包括鉴定结论)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的败诉;

  (6)举证责任分配情况导致的败诉。

  民事诉讼风险有哪些

  一、关于超过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保管财物丢失、毁损等赔偿之诉以及请求支付租金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对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虽享有起诉权,但被告如以原告行使诉讼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确无诉讼中止、中断法定事由或不符合人民法院可予延长诉讼时效之情况的,人民法院将判决原告丧失胜诉权(俗称败诉)。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行使请求权,债务人不作时效抗辩,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至第141条

  二、关于诉讼请求不当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审理案件,如果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法律后果。

  如诉讼请求不适当,其不适当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持,且须自行负担不当请求部分的诉讼费。

  诉讼请求中所提给付或索赔金额越高,交纳的诉讼费用也越高。因此,如果对胜诉没有把握,事先应作好损失诉讼费的心理准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108条、第110条

  三、关于不按时交纳诉讼费

  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当事人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或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将承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后果。

  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以及责令停止侵权,应当提供担保,并依法交纳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四、关于不按时参加庭审

  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开庭审理活动的,原告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将承担缺席判决的后果。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提出上诉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被依法认定为放弃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第46条、第147条

  五、关于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

  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诉讼当事人自己亲身经历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官并没有亲眼目睹该事实。如果当事人不能充分提供证据,法官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及其他证据规则规定,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向法院提供证据一般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制作的中文译本;若证据系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形成的,还就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除外),否则人民法院将对相关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55条、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242条

  六、关于举证期限及其法律后果

  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除因正当理由,依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且经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举证期限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更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所主张的事实不能被认定、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对方当事同意的除外)。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不按举证通知书期限提出申请的,将导致该申请不获法院准许并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34条。

  诉讼意义影响

  首先,当事人要正确看待诉讼风险,不必“因噎废食”。诉讼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当事人不必因此丧失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心。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后,可通过相互协商、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但在这些非诉讼方式不能奏效时,诉讼是惟一可行的途径。当事人应当明白,诉讼风险并不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主观追求的结果,也不是人民法院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当事人不规范的法律行为有关,且诉讼风险也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积极的法律行为加以补救的。

  其次,要注意固定和保全证据。对当事人来说,学习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在一个法制社会立足的基础,在做任何事时都必须绷紧法律意识这根弦,在发生较大的法律行为时,必须注意固定和保全相应的证据。

  第三,注意规范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规范的民事行为会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要规范自己的民事行为一是通过学习,使自己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二是由有关的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或作为自己的代理人进行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后,可聘请一个好的法律顾问。一个好的法律顾问起码会给当事人三方面的帮助:一是为当事人的日常生活提供法律咨询,为可能发生的诉讼风险提供相应的预防措施等。二是在诉讼中充分运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

  在诉讼的时候,肯定要考虑到诉讼的风险,只有合理的规避掉诉讼风险,才能顺利的进行开庭审理各类案件,这样才会发挥法律的相关作用。希望能帮到大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找法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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