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公益诉讼保全相关规定

2019-05-13 09: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也要得到更新和完善。法律虽然对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就如公益诉讼保全相关规定还有一定的完善进步空间。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介绍公益诉讼保全相关规定。

公益诉讼保全相关规定

  一、公益诉讼的范围

  1、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如果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请求保护个体利益,则不属于本条公益诉讼的范围,而属于一般普通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尽管代表人诉讼涉及众多当事人,但受害人可以确定,诉讼目的是为维护个人利益,故仍然属于私益诉讼。

  2、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案件,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还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稳步拓展。鉴于民事公益诉讼还处于初步施行阶段,目前的适用范围应暂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类情形为宜。

  二、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公益诉讼保全相关规定

  检察机察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这一规定虽然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取证对象不配合的情况下,缺乏强制性措施。如在公益诉讼的过程中赋予检察机关发出禁止令的权利,责令侵害公益的行为立即停止,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防止公益继续受损,而无需像普通诉讼主体那样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判断后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还要提供担保。如检察机关被赋予相关的强制措施权利后,就能将许多具有持续性、扩大性的危害及时制止,可以及时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公益诉讼保全相关规定,主要还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不具有其专门性的特别规定。但由于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适用法律规定上也会出现相关问题。希望未来立法可以更加完善。假如您还想了解其他法律问题,欢迎登录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