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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期限管辖法院确定

2019-06-03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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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期限管辖法院确定是值得我们大家了解的一块内容,相信很多人还不甚了解。那么,刑事诉讼期限管辖法院确定怎样呢?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期限如何呢?审判阶段期限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期限管辖法院确定

  一、刑事诉讼期限管辖法院确定

  刑事诉讼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一)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①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

  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法条上体现的略显复杂,因此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归纳:

  ①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④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地域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原则

  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的原则是以“更为适宜”为前提的,要视具体案情来定,由于标准模糊,不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这个原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地区管辖所作的一项辅助性的规定。

  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三)管辖不明的处理

  1、管辖不明的情况分为两种:

  管辖客观不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但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但是不得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同样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对于公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自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各种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我国现在只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两个专门法院。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二、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三、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期限

  (一)一审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二审期限

  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再审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简易程序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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