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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原定于8月31日开庭,后因为同类案件合并审理,缺少指定管辖函,延期审理,想问,这个延期审理大概延期多长时间,如果还是指定原来的法院审理,那么这个审理期限是合并计算还是重新计算

2021-03-17 19:35: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普通程序审理经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要报请上级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以下情况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的案件。
  • 刑事案件也是在法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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