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婚姻不是无效婚姻。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未达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除了这四种情形之外,如果是通过欺诈的方式所获得的婚姻关系的话,不属于无效婚姻。
欺诈婚姻不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请求判决无效婚姻的起诉书要写明:
1.写明事人(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
2.写明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请求确认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无效。
3.写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即婚姻无效的原因等情况。
4.列明证据清单和证据来源;写明受诉的法院;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的日期。
找法网提醒您,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另外,重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无配偶与已有配偶者的重婚。
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