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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法院管辖如何确定

2019-05-22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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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涉外婚姻现象的普遍化,我国法律也作出相对完善的婚姻法规范,对涉外婚姻予以不同一般国内婚姻规定的特殊规范。婚姻缔结上有较复杂的程序规定,而对离婚的规定也有一定的特殊之处。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涉外婚姻离婚法院管辖如何确定。

涉外婚姻离婚法院管辖如何确定

  一、涉外婚姻是什么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和另一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双重国籍人)之间的婚姻。在中国,指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办理的结婚、离婚或恢复结婚。

  二、涉外婚姻的特征

  1、在婚姻主体上,一方必须为中国公民,包括具有中国国籍并居住在中国的人,以及原为外国血统的外国人,但现已丧失或放丧了外国国籍,加入了中国国籍的人;另一方必须为外国人,包括外国血统的外国人,中国血统的外籍人,定居在中国的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

  2、必须在中国境内办理婚姻的。无论是当事人要求结婚、离婚,还是恢复结婚,都是由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办理。

  三、涉外婚姻离婚法院管辖如何确定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我国涉外婚姻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存在“被告就原告”的特殊规定,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登录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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