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驾照咨询

交通肇事逃逸 致人死亡 第二天自首 ,钱也马上赔够 还会判刑吗

2019-05-31 21:17: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可以看出,若果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依照是否致人死亡来确定具体的责任。
  • 肇事逃逸又自首的如何处罚,要看逃逸造成的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构成犯罪的处罚不一样的,分别如下: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 何种行为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据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逃逸。  脱离现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确认行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其主观目的。如:被告人王某负主要责任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王某驾驶的一重型汽车的左侧与行驶摩托车的右侧相刮,摩托车及驾驶人(当场死亡)倒地,汽车的左后轮将摩托车的后轮碾压,被告人王某听到自己驾驶的车辆发出异常声响,且继续行驶二十米后,方停车查看车辆与摩托车是否相刮。其虽发现汽车二十米后有一摩托车及人员于地倒躺,因其未发现所驾车辆有刮擦痕迹,便驾车离开现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为逃逸。笔者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属于逃逸。因通过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被告人负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被告人发现车辆发出异常声响后,停车后又发现了摩托车及人员在道路上的实际状态,因此,其主观上应意识到肇事的可能性,但其却驾车离开了现场。从其驾车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上来看,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以下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  
    一、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二、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让随行的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此时被告人张某也负伤在身,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其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就不应认为具有逃逸行为;
  • 怎样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致致人死亡,  
    1、必须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行为在情节上的加重。因此,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而这包括三方面
    (1)必须以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为前提。
    (2)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发生后积极实施逃逸。
    (3)行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观动机。  
    2、必须符合《解释》第5条第1款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做出的明确解释。  即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个规定是明确的,不能将其与其他情形混作一谈。比如有这样的案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这显然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有哪些  
    1、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