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都是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是危险犯。但也有结果犯,比如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体包括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一定是危险犯。找法网提醒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是危险犯,但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等则是结果犯,需要产生危害后果,才成立犯罪。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3.本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罪过形式,即有的犯罪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有的犯罪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有的犯罪是过失的,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