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是,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酒驾可能够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找法网提醒您,如果不存在此故意的,则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