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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认定

2018-12-18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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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过法律知识的朋友就知道,我国刑法中有提及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共有47个罪名。那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认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刑?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疑惑。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与其他罪名混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认定

  1、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该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2、该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后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前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2)主观方面前者是犯罪的故意,后者由过失构成。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两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

  (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刑

  我国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国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犯罪体系和刑罚体系。在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方式上,需要区别对待,根据具体情况,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另外,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只要是已满16周岁,并且同时就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就是可以认定构成此罪的。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从中,我们可以知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认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刑。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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