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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2019-05-20 16: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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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有一定特征的,这是区别于其他犯罪的一个方面。那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司法解释呢?司法认定又如何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解释

  1、《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06.04)

  第十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3、《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5.13)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

  1、该罪的定罪量刑要准确适当

  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构成要件,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适用的范围。因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该罪。

  2、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该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3、该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后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前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2)主观方面前者是犯罪的故意,后者由过失构成。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两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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