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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被告人应注意手续上哪些问题?

2020-03-04 17: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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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今年来司法体系的改革,对于律师队伍的要求也愈发严苛,但是对于一些律师素质来说还是参差不齐,尤其是涉及到律师会见的问题。那么大家知道律师会见被告人应注意手续上哪些问题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律师会见被告人应注意手续上哪些问题

律师会见被告人应注意手续上哪些问题?

  1、律师事务所证明

  实务中,关于此文书的版本主要有《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下称《介绍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函》(下称《函》)以及《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下称《证明》),部分律师认为上述三份函件其所表达的意思以及所起的作用均一致,故在实际使用中亦不需作区分。

  2、委托书

  在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委托的情况下,《委托书》应附上委托人与在押人员的关系证明以及委托人本人身份证明,通过关系证明材料证明委托人有为在押人员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而委托人本人身份证明则用于证明该委托系其本人行为。刑辩律师应有较高的证据意识,对上述材料要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

  3、需要提供律师本人身份证

  不少律师反映在会见时被要求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查验或换取所区出入证明,其中部分律师因忘记带身份证而无法进行会见工作。

  4、罪名更改导致无法会见的问题

  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批捕或移送审查起诉时对涉案罪名进行变更的情况,律师在此时持原罪名的《介绍信》或《委托书》前往会见,有可能遭遇“闭门羹”。由于罪名的改变往往发生在诉讼程序阶段变化、办案部门变换的时候,如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际,此时办案部门均会向看守所提交《换押证》,上面载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姓名、涉嫌罪名等,看守所电脑系统中亦会备存此文件。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律师会见被告人应注意手续上哪些问题”等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律师会见被告人在手续上应该注意律所证明以及委托书之间的一致性等。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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