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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于17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17年6月23日变为拘捕关押,迄今仍未开庭审判,但却一直被关押在拘留所。我想问一下关押期是不是早已过去了,假如过去了关押期但又还没有审理,是不是能够 将人释放拘留所?但我爸爸却一直被关押到现在,有关的单位是不是存有违规操作?假如就是我该如何处理?感谢

刑事辩护
2021-05-09 14:21: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  
    2、逮捕通知书大多采用书信形式,家属需要过几天才能收到。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您好,请问是因为什么原因被关押?警方有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您可以同我详谈,我会尽可能的帮助到您
  • 您好,建议报警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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