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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用途是什么

2019-07-18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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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成立后,只要公司经济发展平稳后,盈余公积就必须依法提取,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形成的,是为了存留于企业内部、具有特定用途的收益积累。那么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用途是什么?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用途是什么

  “盈余公积”的用途:1、弥补亏损2、转增资本3、扩大企业生产经营“盈余公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有关提取比例如下:《公司法规定》公司制企业按当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不再提取)。国家未规定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内容提取。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用途是什么

  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免企业所得税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如果股东为法人或公司,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是免企业所得税。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关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用途是什么的介绍。法定盈余公积的用途是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以及转增公司资本。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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