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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取消社会抚养费的三大理由

2019-12-18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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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抚养费是一种行政性收费,是具有强制性的,社会抚养费一直以来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甚至很多人大代表都提出过取消社会抚养费。那么,什么是社会抚养费呢?2019取消社会抚养费的三大理由是什么呢?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象是谁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社会抚养费?

  官方的解释为:多出生的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因此超生者应对社会进行经济补偿。这一基于人口负担论的解释貌似有理,其实大谬不然。人生在世,当然得占用某部分社会公共资源,但人不仅是社会资源的消费者更是公共财富的生产者,他在消费公共资源的同时,也在生产社会财富。按照学者的说法,“实际上绝大多数人的一生中所创造的价值总是大于他的消费!”

2019取消社会抚养费的三大理由

  二、2019取消社会抚养费的三大理由?

  1、标准不一。

  根据国务院规定,地方对社会抚养费具有自行制定征收标准的权力,这就导致各地征收标准五花八门。如去年轰动一时的陕西七月孕妇在被强制流产前告知,只要缴纳4万元社会抚养费就可超生;而同年浙江一对夫妇曾被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130万之多。

  2、用途不明。

  按照规定,这些资金要全部上缴纳入财政预算,但同时又要求各地政府保障计生工作的经费供应,这样一来,上缴纳入财政预算后的这部分资金必然要返还、回流给计生部门,这等于赋予了计生部门实际的使用权。

  3、账目不清。

  全国每年收去的社会抚养费保守估计为200亿。长期研究计划生育的独立学者何亚福表示,“从1980年到现在,若平均每个超生人口实际被征收的超生罚款为1万元,可得出:1.5亿至2亿超生人口的超生罚款总额是1.5万亿至2万亿元。”那么,这笔巨额资金到哪里去了呢?媒体在调查时却被计生部门告知没有相关数据或不能公布。这么大一笔数字,居然是一本糊涂账!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象是谁?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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