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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当事人是否成为犯罪或无法通报,法院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其它
2020-07-31 16:14:50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实践中,当事人在利用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短信的情况。  
    2、要证明所用手机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否则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丧失。  
    3、短信是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  
    4、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起诉的一方或者是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避免手机短信灭失,故在提起诉讼后,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5、诉前可以进行公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如此,为防止手机短信灭失,在收到手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便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这份公证所具有的证据效力远远大于短信本身。  
    6、要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证环节的完整性,即证据的收集方式或程序等要合法,使证据的形成不存在瑕疵。
  • 在符合证据形式具有合法性的前提下,可以作为证据;手机短信收集的程序合法化;作为证据的内容和来源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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