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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期是怎样的

2018-08-24 15: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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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拐卖儿童妇女是一种犯罪行为,特别是拐卖儿童,会给被拐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当家长发现自己的孩子丢失后,第一时间应该报警求助,而不需要等到二十四小时以后。那么,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期是怎样的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期是怎样的

  要看具体犯罪情节,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所以,本罪的追诉时效一般的经过15年,最长追诉时效应是经过20年。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量刑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本法第240条第1款所列的8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8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

  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但是,实践中往往出现被拐卖的妇女自愿随带自己不满14周岁的子女的情况,对此应如何认定行为人拐卖的人数呢,跟随被拐卖妇女的儿童能否计入总数,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有将儿童一并出卖的目的,对此要考察行为人是否有以妇女所带儿童作价,与他人讨价还价的行为。对于没有一并出卖儿童的行为和目的的情况,不应将儿童计人拐卖的人数之中。

  要看具体犯罪情节,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所以,本罪的追诉时效一般的经过15年,最长追诉时效应是经过20年。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期是怎样的,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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