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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2018-12-29 15: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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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中,犯罪分子在实施拐卖行为的时候会联合诈骗的行为一起。比如有的妇女与他人合谋,以介绍婚姻等的形式设置骗局,骗取买方财物后逃走来对他人进行拐卖。那么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拐卖人口罪的对象?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骗取钱财;拐卖妇女罪的犯罪目的则是为了出售妇女后获得财物。

  2、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妇女与他人合谋共犯,骗取他人钱财;拐卖妇女罪则是行为人对妇女采取欺骗、蒙蔽手段,将其卖给他人。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二、拐卖人口罪的对象

  目前,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没有拐卖人口罪。然而,现实中,“人口贩运”的对象不仅局限于妇女和儿童,也包含了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和成年男子。因此,亟需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修改为“拐卖人口罪”,以扩大保护范围。“拐卖妇女、儿童罪”对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男子不予保护,对拐卖人口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无法震慑犯罪分子。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这里的“首要分子”不属于身份。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包括妇女、儿童共三人以上。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司法解释,指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包括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论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为或表示,都包括在内。如果只是实施正常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行为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或者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该加重情形包括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以及强迫卖淫罪的帮助行为,但只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其中“暴力”方式本身包含伤害的内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或者非法拘禁罪。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港澳台地区也属于境外。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以及拐卖人口罪的对象等知识。小编提醒的是,对于拐卖人口,儿童往往比起成年人更加容易。因此注意家中儿童的安全。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进行专业的律师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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