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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为什么这么轻

2019-05-28 15: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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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我们会有常常有听说过孩子被拐走的情形,在大人不注意情况,拐子就乘机抱走或者偷走孩子。对于每一个家庭孩子被别人拐卖,这就直接伤害了一个幸福的家庭,也直接伤害了孩子一生的成长。但是很多都会认为这种贩卖妇女儿童的量刑比较轻,那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为什么这么轻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为什么这么轻

  拐卖妇女儿童罪并不是量刑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为什么这么轻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情形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期

  刑事犯罪的追诉期依据所处的刑期而定,如果判处最高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的期限为经过五年,但如果已经立案的,不受追诉期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为什么这么轻、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情形以及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期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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