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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构成要件区别

2019-05-28 16: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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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小心备至地呵护着孩子,在看不到的地方却有很多双罪恶的眼睛在盯着他们,生活中被拐卖的例子很多。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构成要件区别是什么?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期是多久?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构成要件区别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构成要件区别

  绑架罪的特征: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

  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

  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的情形

  根据本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奸淫”,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单独定罪。

  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期

  1、按照刑法的规定,所犯最新最高刑期不满5年的,自实施犯罪行为到案发超过5年的不予追究;最高刑期不满10年的,超过10年不予追究;最高刑期在10年以上的超过15年;最高刑期是无期死刑的超过20年。 但是按照《刑法》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构成要件区别、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的情形、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期的内容。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我们的律师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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