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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9年10月加入公司,到2009年10月已经在公司工作了10年。公司没有让我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也不知道。2009年11月签了一年的合同,合同到期公司没有续签合同,但我还在做着和以前一样的工作,2011年9月公司要求我解除劳动关系,我能得到什么补偿?我可以不签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1-09-11 10:07: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需要赔偿,要分两种情况判断: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纠纷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仲裁是解决的必经程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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