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小微企业标准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企业可享受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优惠待遇。免税小微企业需要在营业执照发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免税小微企业标准如下: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免税小微企业也是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营业执照发照之日起,30日内需办理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
小微企业的申请条件包括:
1.申请人为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的以下人员
(1)“九类人群”:即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
(2)在校大学生拟从事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产业,可申办微型企业。
(3)从2011年5月1日起,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可申办微型企业。
以上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以上并具有,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获得国家专利授权,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长从业经历(20年以上)或较高知名度的身体健康的申请者,男性可放宽至70岁,女性可放宽至65岁。
2.申请人具有创业能力。
3.申请人无在办企业。
4.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3人(不含创业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