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是在任何违法情形下都可以适用的,它是有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形的。那么,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在什么情形下使用呢?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如何呢?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以下情形下使用: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当场出具本文书,而不能事后向当事人出具。
2.关于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符合当场收缴范围的案件,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其他案件均应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款,该期限为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的当天不计算在15日内。
3.关于当事人签字。
(1)当事人应在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2)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情况,写明"当事人拒绝签收"。
(3)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可邀请在场有关人员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4.关于本文书的份数, 在实际使用中有两种情况:
(1)当场收缴罚款的,文书开具两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由行政机关留存归档。
(2)要求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的,文书开具三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由当事人交给银行,一联由行政机关留存归档。
5.本文书的书写可以使用复写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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