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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2019-06-21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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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每个人在社会上扮演着有不同的角色,当然不同角色,其权利也是不一样的,比如监护人,因为监护人需要对未成年人还精神病人进行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的监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法定监护人的权利有哪些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怎样才能成为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法定监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监护人。

  (二)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

  1、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监护人。

  2、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做监护人。

  3、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做监护人。

  4、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做监护人。

  (三)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

  1、须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立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

  2、须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民法通则规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当父母不在同一单位时,则有两个有资格指定的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二、法定监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1、规定监护人有获酬请求权

  纵观各国立法,关于监护人是否因监护行为取得报酬大概有三种类型:一为无偿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监护是无偿的社会义务,监护人无法从中获取报酬,如前苏联和 我国;二为有偿原则,即认为监护是一项有代价的职责,履行了职责就应该获得报酬,如美国和瑞士。三为补偿原则,法律规定监护是无偿的,但鉴于监护人付出监 护劳动的艰辛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而由监护权力机关决定给予监护人适当的报酬。如德国、法国和日本。

  由 此可见,像我国实行绝对无偿原则的国家毕竟是少数的。监护人为履行监护制则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再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监护人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合理的 原则,对经济困难的监护人而言更是如此。长期以往将严重打击监护人的积极性。我国1996年发生的闻名全国的“周璇遗产纠纷案”,其判决结果对监护人黄宗 英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未来立法中,我们应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民法的规定,赋予监护人获得报酬请求权, 考虑实际情况给予监护人津贴或者法院认为适当的报酬,使监护人在精神、物质两方面都能得到一定的补偿或满足,从而充分调动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这样既兼顾了监护人的利益又不至于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使监护制度规定更具人性化。

  2、规定监护人的辞任权或拒任权

  监 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总结各国立法关于辞任或拒人的正当事由包括监护人年高、 疾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担任多项监护事务,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等。鉴于此,建议我国规定监护人如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

  (1)年满六十五周岁

  (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

  (4)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

  (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

  以上就是法定监护人的权利有哪些的介绍。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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