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监护人顺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19-04-08 09: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众所周知,监护人负有监护职责,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关系重大。那么,监护人顺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申请临时监护人条件是什么?指定监护的机关有哪些?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监护人顺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未成年人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未成年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其监护权的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例如被判刑劳改),由下列人员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顺序为:

监护人顺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上述三种人经过协议确定监护的,不受先后顺序的限制;未达成协议确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能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监护人的先后顺序进行指定。无上述三种监护人或上述三种监人均无监护能力的,由该未成人的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但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被宣判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的顺序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无上述五种监护人或上述五种人均无监护能力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申请临时监护人条件是什么

  1、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三、指定监护的机关有哪些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人的机构是未成年人的父或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得知,监护人顺位的法律规定有先由父母,父母死亡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其次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