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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家暴,现在分居,小孩原先是母亲在带,现在被丈夫带走,小孩不够一周岁,想争取小孩抚养权!

2019-11-27 17:40: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子女抚养权的争取: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取,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 父亲死亡、母亲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可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抚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 如果父母一方有如下情形,且无对子女成长非常不利的情况,在争取抚养权方面有优势。如无以下情形,则是根据对子女成长最为有利的原则判决。是否有利小孩的成长,可以从经济情况、父母的个人素养、离婚后居住的家庭环境、与小孩的感情关系等方面全面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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