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楼租赁咨询

我厂于2016年2月27日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租金每六个月支付一次,押金10000元。本合同规定,如果在30天内未支付租金,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双方同意,如果政府土地规划发生任何变更,双方应无条件遵守并终止合同。我们工厂于9月6日收到政府的通知,要求工厂在10月1日前搬迁。根据上海市拆迁条例,工厂应得到补偿。我厂积极与业主沟通。房东认为政府让他搬迁,这与他无关。他不愿意为搬迁作出赔偿。相反,他要求我们工厂改变租金支付方式,每月支付一次租金。我们工厂以非法合同为由拒绝了。由于拆迁尚未解决,我们的工厂无法搬迁,也没有继续支付租金。在此期间,我们仍在现场进行零星生产。甲方经常停电、停水、关门,导致工厂无法生产。现在,甲方提出终止合同,理由是我方超过30天未支付租金,并且不愿意赔偿我方因政府拆除工厂而遭受的损失。请问,甲方合法吗?甲方是否有权终止合同而不支付搬迁费?

2022-03-25 11:30:09
律师解答共有1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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