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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毁约有什么后果

2018-08-28 15: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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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现在的社会来说,大学生越来越多,那么对于实习是每个应届毕业生所要经历的一个过程,那么在实习过程中我们会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相应的协议,以保障个人和企业的权益。那么实习期毁约有什么后果?下文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答案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由于在实习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范围很广,比如员工迟到一次,企业偶尔延迟发薪,如果每一种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都是支付违约金的话,显然是行不通的。所以,实践中,违约金的支付条件一般限定在“提前解除实习协议”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范围内。

  由于后一种情形地区差别不是很大,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前一种情形,即实习协议期限未到,或实习协议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也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也无其他法定的情形出现,一方当事人却要解除实习协议,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以及如何支付。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实习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还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都对违约金作了类似的规定。

  但是,2002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率先对实习协议约定违约金作了特别规定。立法者认为,实习协议和经济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实习协议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获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会造成劳动者经济负担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劳动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用人单位滥设违约金,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还不足以支付违约金,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为此,《条例》规定在实习协议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作了类似的规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在日常中对于实习期来是大学生踏出校园,踏入社会的一个阶段,故对此大家要更加的认真,遇到不清楚的,可以多加询问,避免出现偏差,导致意外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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