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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民营非企业、深圳设立研究院可以选择的一些性质,各有哪些优势和劣势?

企业法律顾问
2020-07-22 17:54:2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与程序,却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转让股权的价格。
    而股权价格恰恰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和股权受让方的利益,处理不当则会严重影响股权的转让乃至公司的健康运行。
  • 设立股份制企业可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股份制企业设立流程根据设立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公司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