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咨询

2015年9月和一个认识的朋友盗窃??但是我不不知道他盗窃??可他又给了我200块钱??我被看守所关押了一个月 放出来了??告知我监视居住??然后派出所又叫我去录口供 但是又不问我问题??直接拿他们写的东西叫我签字??我这样还会被判刑么

刑事辩护
2019-06-20 13:07:5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1、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4、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5、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6、 结合所说的情况,你朋友在公安机关阶段排除了作为当事人的情形,但是在转检察院公诉阶段,检察院会在审查起诉时从新对你朋友的情形进行核查,这时作为当时在场的人员可能需要协助侦查,同时也会提起公诉,但是只要证明你朋友没有参与,会在审理过程中解除你朋友的监视居住决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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