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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天津一家公司的员工。我签了一份劳务派遣合同。我于2014年10月8日因身体原因请病假,并于2015年5月续约两年。2016年11月初,一封劳务派遣信通知我向公司报告。到达公司后,我回到了原来的部门。人力资源部通知我,我无法回到原来的职位。我不得不和劳务派遣签订为期六个月的试用合同。如果我不签字,公司会解雇我吗?什么条件可以补偿我?

2022-03-10 08:59: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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