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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告诉处理的程序

2018-09-04 11: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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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侵占罪告诉处理的程序是怎样的,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介绍。

  一、侵占罪告诉处理的程序

  刑法第270条第3款规定,对于侵占罪告诉才处理。即国家司法机关对侵占罪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被害人告诉的,司法机关才能开始追究侵占罪行为人的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对侵占罪的告诉问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告诉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侵占罪的告诉人应是被害人。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二)告诉的对象

  被害人应向谁告诉侵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中任何一司法机关告诉的,都应视为已经告诉。

  (三)侵占罪的诉讼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23号)第一条的规定,侵占案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而不属于公诉案件的范畴,因此,侵占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按自诉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审理。

  二、侵占罪既遂要满足的条件

  按照我国《刑法》理论,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齐备了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为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的既遂具备了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侵占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二)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三)行为已经实施了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

  (四)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犯;

  (五)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完全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

  以上就是侵占罪告诉处理的程序的介绍。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侵占罪的处理程序为三个,告诉主体,告诉对象,开始诉讼。当然这种犯罪包括盗窃、诈骗、贪污、抢夺等各种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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