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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包括哪些

2021-02-01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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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难免会遇到需要借贷的情况,借贷的话也会涉及到担保的问题,主要也是为了保障被借款人的权益,其中涉及的主要是担保物权。那么,担保物权包括哪些额?今天,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一、担保物权包括哪些

  1、以担保物权的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留置性担保物权是以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留置权性担保物权,因权利人需要占有标的物,导致债务人不能使用、收益标的物,所以企业融资一般不采取这种方式。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优先清偿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作为优先清偿债务的保障,不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债务人占有、使用标的物,符合企业的经营方针,所以为企业所乐于采用。这种担保物权在现在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

  2、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指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强烈的从属性。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意定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

  3、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不同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的担保物权。

  定限性担保物权,担保权人取得的只是定限性的权利,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保存在设立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之手。权利移转性担保物权,是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移转给担保权人的担保权,以让与担保为其典型。

  4、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区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动产担保物权,指以动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和权利抵押权;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指以内容经常变动的财产为标的物而设立担保物权,如企业担保(浮动担保)等等。

  5、以担保是否为民法所明文规定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凡由民法所明文规定的担保为典型担保,如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非典型担保,指在社会交易的实践中自发产生为判例学说所认可的担保形式,如让与担保等等

  6、以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物的占有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哪些

  二、担保物权竞合怎么处理

  ()担保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

  在这种情况下: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

  2、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

  3、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注意:

  1、不可能存在担保人先设立一个已登记的抵押,后又设立一个已登记的质押问题。因为登记本身已具有对抗效力,不可能重复登记。

  2、不可能存在留置与质押并存的情形。因为留置与质押都需要转移担保物权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

  3、不可能存在质押与质押并存的情形。因为质押需要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

  ()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况下:

  1、先有抵押权的,不可能再产生质权、留置权或抵押权。

  因为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担保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当然其也不可能转移该抵押物的占有而设立另外的质权或留置权。同时,因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所以担人也不可能以抵押权为标的再设立一个抵押权。

  2、先有质权的,分为三种情况:

  (1)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担保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2)再设立质权的,承诺转质可以,且转质权优先。但责任转质无效。

  (3)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留置权优先。

  3、先有留置权的,也分为三种情况:

  (1)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2)再设立质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3)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后设立的留置权优先。

  三、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担保物权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上述的内容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总的来说,担保物权的出现很好的保障了被借款人的合法的权益。若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律师将进行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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