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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重复抵押是怎么规定的

2018-08-30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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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这类抵押在同一抵押物的各个抵押权人之间,如抵押设立、担保范围、抵押权次序等多方面产生与一般抵押权不同之特点。那么,物权法对重复抵押是怎么规定的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物权法对重复抵押是怎么规定的

  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包括再抵押和重复抵押两种情形。所谓再抵押,亦称为复合抵押和余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在同一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但抵押权所担保的数个债权的总额不得超过抵押物的总价值。

  再抵押的设定,须以抵押物的价值扣除已设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后尚有余额为前提,而且再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不得超出该余额,否则超出部分无效,成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而所谓重复抵押,指抵押人就同一抵押物在同一价值范围内向两个以上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的数个债权的总额可以超过抵押物的总价值。

  重复抵押与再抵押的共同之处在于:抵押物都只能有一个,而所担保的债权则必须为两个以上。

  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再抵押是就抵押物的余额设定抵押,数个抵押权并不重叠,而重复抵押是就同一抵押物的价值再次设定抵押,数个抵押权是重叠的;第二,在再抵押中,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额在抵押权设定时小于或等于抵押物的价值,而在重复抵押中,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额在抵押权设定时可以大于抵押物的价值;第三,在再抵押中,数个债权理论上可能会得到全部清偿,而重复抵押必然有部分债权超出抵押物足以清偿的价值范围。

  二、我国重复抵押中抵押人的次序

  在重复抵押中,各抵押权人的次序,是决定各抵押权人的担保利益可否实现之关键。所谓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与抛弃,指为后序抵押权人的利益,先序抵押权人让与或抛弃其次序的行为。整个次序让与与抛弃的制度设计也应以相对效力说为核心,以不影响抵押人、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为原则。在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中,受让人与让与人对外的抵押权效力不变,依然以原次序参与分配。待两人参与分配所得的总金额确定以后,在这一总金额内,受让人得以其担保债权额优先获得清偿。可见,抵押权次序之让与,纯系让与人与受让人内部关系,由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成立生效。抵押权次序抛弃后,抛弃人与受抛弃人成为同一次序,即两者对于本来各自的抵押权可取得的分配金总额,按被担保债权额比例分配。其效力也不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双方建立抵押权的让与与抛弃的关系,使原有的两个抵押权紧密连为一体,任何一个抵押权遭受外部的侵害时,都会导致双方利益损失,所以双方都会从保护自己的利益出发对外维护其抵押权,又因为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与抛弃,均不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故抵押权的让与与抛弃无需在物权登记簿上登记,仅由让与与抛弃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即可。

  在重复抵押中,先序抵押权因清偿,无效等原因消灭,后次序抵押权是否进升取代其次序,直接影响后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利益。物权法对重复抵押是怎么规定的,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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