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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2019-05-08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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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原则贯穿物权法始终,反映了物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基本规律。这些原则之间相互联系,既发挥着各自独特的作用,又都体现了物权法的最基本精神,是具体条文设计的基本规则。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物权法原则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物权法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一、什么是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丁亥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

  二、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原则,即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物权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是物权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物权法中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三、物权法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确定的原则。以后法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物权法都加以继受。由于我国民法承认物权的对世效力,亦有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益及保障交易便捷和安全,并有整理我国现有物权类型的需要。因此在我国物权法上承认物权法定原则,当无疑义。

  2、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自罗马法以来的物权法所承认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物权法自当如此。在物权法上之所以要肯定这一原则,是由于物权乃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的支配权,必须确定物权客体的特定、独立。

  3、物权优先效力原则。

  关于优先权的内容,向来就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有的学者则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限于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但通说还是认为物权的优先权在物权间及物权与债权间都是存在的。

  4、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

  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是我国民法学者中对之分歧最大的一项原则。独立的无因性物权行为理论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著名罗马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该理论为《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所接受。基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准确、精细地调整财产支配关系并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把物权行为无因性作为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适当地限制其副作用的发挥。

  5、公示公信原则。

  古埃及就有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公示原则的应用,但未被罗马法采用,影响甚微。由于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物权变动更加频繁,且人们的活动地域范围越来越广泛物权公示原则的内涵得到拓展,出现更多有效的公示方法。

  公信原则在现代各国立法例上,对于动产物权的交付是普遍的。而对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德国民法典》第892条、《瑞士民法典》第973条都赋予其公信力。

  三、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准则。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主体进行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物权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物权法所涉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通过找法网小编的上述介绍,相信大家对物权法和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有了清晰的认识,也了解了物权法原则的形成与发展,对物权法原则有了基础认识。如果您还想进一步了解其他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录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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