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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有关抵押权的特殊规定

2019-05-20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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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除了对抵押财产的种类进行相应的规定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这些特殊规定也应该是值得我们注意的。那么,物权法有关抵押权的特殊规定有哪些呢?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顺位如何呢?物权法中抵押权成立的条件又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物权法有关抵押权的特殊规定

  一、物权法有关抵押权的特殊规定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但是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2、如果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法;律,教育.网/原;创|一同变价,但是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4、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5、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法;律,k教育j网.原/创|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6、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有两个例外:一个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一个是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如果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这里只能采用“地随房走”的原则,而不是通常采用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原则。

  二、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顺位

  同一标的物之上多个抵押权的先后、优劣之分,属于物权效力层次问题,需要由法律预先制定规则,是为抵押权的顺位。

  《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不动产抵押实行登记生效的规则,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协议不产生抵押的效力,则不动产抵押只适用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按照时间先后的自然法则,先生效(登记)的不动产抵押优先于在后的受偿。换而言之,在后的抵押虽然有效,但其受偿需要等待在先的抵押权受偿完成之后才可实现,抵押物的变现价款如果有剩余,就剩余的部分受偿,如果没有剩余其抵押权自然地丧失。

  三、物权法中抵押权成立的条件

  抵押权的成立:抵押合同+登记

  (一)强制登记——应当

  1.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1)建筑物、在建建筑物上的抵押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地)的抵押权

  2.登记作为对抗要件——浮动抵押

  (二)自愿登记——登记作为对抗要件:一般动产抵押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三)抵押合同中流质条款的效力:无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物权法有关抵押权的特殊规定”的相关法律内容,物权法有关抵押权的特殊规定主要有六项,具体内容这里不在论述。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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