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咨询

我公司于1997年在温州成立并注册,2002年迁至东莞后重新注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一名员工在温州时加入了该公司。现在他要求离开,并要求赔偿在公司工作十年的损失。这是十年的工作吗?

此外,该员工的部门主管在2007年11月削减了工资,但他现在提议离职。以不合理的减薪为理由,请问去年基于这个理由提出的补偿方案是否有效?

2021-09-28 15:51:0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