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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什么

2021-04-01 14: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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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往往需要进行相应的加重的处罚,因为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话,那么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什么呢?共同犯罪的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什么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什么

  二、共同犯罪的诈骗罪量刑标准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诈骗罪量刑标准(未遂):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三、特殊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是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只要是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要按照相应的标准来进行处罚。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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