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连环诈骗的犯罪金额怎么认定

2019-07-19 13: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诈骗罪的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导致对方出现认识错误,以此达到自身骗取财产的目的,而受害人因此损失财产。连环诈骗相比一般的诈骗行为更具恶劣性,那么连环诈骗的犯罪金额怎么认定?下面就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连环诈骗的犯罪金额怎么认定

  一、诈骗罪的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财产处分必须是基于对方的错误认识。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三、连环诈骗的犯罪金额怎么认定

  认定连环合同诈骗数额,应当将被告人案发前已经退回的财产数额予以扣除,即考虑骗又考虑还。至于次数和总额,能够反映诈骗活动规模大小和诈骗活动社会危害性程度,可以考虑作为量刑情节处理。

  综上所述,认定连环合同诈骗数额,应当将被告人案发前已经退回的财产数额予以扣除,即考虑骗又考虑还。至于次数和总额,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可以考虑作为量刑情节处理。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了解,欢迎登录找法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