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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加重处罚的情形

2019-07-22 16: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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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会被认定为诈骗罪。诈骗罪和刑法中很多罪名一样,不仅有减轻处罚的量刑规定,也有加重处罚的量刑规定。下面就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诈骗罪加重处罚的情形。

诈骗罪加重处罚的情形

  一、诈骗罪的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二、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1、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2、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

  3、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诈骗罪加重处罚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综上所述,当出现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的,可能被加重处罚。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了解,欢迎登录找法网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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