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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生产安全事故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2021-03-23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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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设施单位要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如果出现迟报、谎报、不报的情况,则需要承担一定处罚,那么事后调查的时候,执法部门是怎么认定生产安全事故迟报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如何定义生产安全事故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定义生产安全事故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其定义如下:

迟报: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

漏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

谎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瞒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何定义生产安全事故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迟报安全生产事故需要承担什么处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上报流程有哪些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如何定义生产安全事故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法律知识,迟报就是不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漏报就是对上报的事故一些内容有所缺漏的,谎报就是没有如实上报,瞒报就是隐瞒不报。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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