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2021-01-12 17: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日常生活中时常会发生医疗纠纷,很多老百姓不懂法,发生医疗纠纷后没有选择合法的途径去救济自己,而是选择医闹等等,造成恶劣影响,下面找法网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原有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是一个混乱的法律制度,典型表现为由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三个双轨制是:第一,案由的双轨制,将完整的医疗损害责任人为地分为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第二,赔偿标准双轨制,医疗事故责任承担的赔偿责任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很低,而医疗过错责任则适用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可以赔偿的很高,形成强烈反差,造成受害患者的人格不平等;第三,医疗责任鉴定的双轨制,医学会鉴定医疗事故责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医疗过错责任,前者的公信力越来越低,后者被采用的越来越多。三个双轨制构成了一个二元化结构的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这种二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明显的危害是:第一,形成了受害患者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导致受害患者人格的不平等。第二,形成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混乱,医疗事故责任适用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医疗过错责任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越来越多的人追究医疗过错责任而非医疗事故责任,以寻求更高的赔偿。医患关系紧张,“医闹”盛行与这个问题似乎不无关系。第三,破坏法制统一,造成审判秩序混乱,损害司法权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医疗侵权纠纷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双重推定证据制度,让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过重,使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人人自危,普遍采取过度检查的方法保存证据,给患者造成了过重的医疗负担。

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完善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彻底改变了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体制,构成了一个比较完善,比较科学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医疗损害责任统一案由。《侵权责任法》全部放弃医疗事故责任、医疗过错责任、医疗过失责任等不同概念,统一使用医疗损害责任概念,改变案由双轨制的现状,实行一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这样,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混乱现状。

  第二,科学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类型。《侵权责任法》把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分为三种不同类型,即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首先,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类型,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医疗技术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这种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医疗技术过失的要件,即违背当时医疗技术水平的疏忽和懈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因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之一,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了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和保密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时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责任。再次,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三种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适用三种不同的归责原则。面对在司法实践中实行的所有医疗损害责任全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现实,《侵权责任法》在确定上述三种医疗损害类型之后,对三种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打破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中“一统天下”的局面。

  第四,对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规则,确定不同的证明标准。对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则上确定举证责任由受害患者负担。对于医疗技术过失的证明标准,《侵权责任法》在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典型的医疗技术过失的判断标准的规定,其实行的就是“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标准,是正确的规定。医疗伦理过失,由于是一个伦理、良知上的判断,所以只要违反义务就直接推定有过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强加给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没有过错,就要自己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合理确定统一的赔偿标准。对于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标准的双轨制,《侵权责任法》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存在特殊之处。

  三、《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所体现的思想

  《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在以下几方面体现了医疗制度改革的基本思想。第一,坚持人格平等,使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废除诉因、赔偿标准和责任鉴定的三个双轨制,建立统一的、一元化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使受害患者在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中得到平等的保护。这是医疗损害责任改革的基本方向。第二,兼顾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利益关系的平衡,贯彻科学发展观,除了应当特别保护受害患者一方的利益外,还应当保护医疗机构的利益,以及全体患者的利益,防止对医疗机构确定的责任过重,将风险转嫁给全体患者,不能使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害。第三,过错责任原则是建立和谐医患关系、调整三者利益的最佳平衡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就能够调整好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第四、坚持民事诉讼平等原则,妥善处理诉讼机会和诉讼利益的平衡,保证了受害患者和医疗机构在诉讼地位上、诉讼机会上、诉讼风险上,以平等或对等的诉讼权利武装自己,实现诉讼负担上的公平,改变在诉讼中过于向受害患者一方倾斜将两个侵权责任要件即因果关系要件和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完全推给医疗机构一方的现状,从而避免作为防御一方的医疗机构疲于应对巨大的诉讼压力、超出其负担能了的医疗损害责任诉讼而处于诉讼的劣势地位,实现程序上的公平来保证实体法公平的实现。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关于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的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有很多,上文已经详细介绍过来,大家可以好好看一下。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登陆找法网咨询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