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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2020-03-13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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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自成立的时候就开始生效。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一些附条件才生效的合同以及无效的合同等。那么大家知道企业管理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是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企业管理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企业管理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企业管理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企业管理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之一就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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