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咨询

朋友借高利贷两年多了,还了一部分本金,利息一直还清,几个月前有本金的借款合同,本金一直没有还清。如果起诉,法院支持本金还是计算以前的利息,以前的借款合同已经过了诉讼期限,最近又签订的借款合同能和以前一起计算吗?

2021-03-11 14:09: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偿还顺序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21条明确规定了,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的顺序抵充:第一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第二是利息;第三是主债务。
  •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偿还顺序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合同法》第205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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