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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至2006年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签订合同,可以收回吗?

2020-05-17 09:08: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被无故辞退可以主张补缴社保,享有每年2个月工资赔偿金。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即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
    无故解除合同是违法解除合同,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主张用人单位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补缴社保。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社保征缴是社保部门的事情,你可向社保部门投诉。如你因单位不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是可以的。
  • 社保未交应当去社保中心投诉,要求监督单位补交社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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