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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上限,年利率24%和36%,哪个合法?

2020-03-17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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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规定一出台就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在民间借贷规定中针对借款利率的问题进行了更加细致地规定,但是可能有些人还不知道具体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民间借贷上限,年利率24%和36%,哪个合法?

  案情介绍

  2016年7月至9月期间,原告陈某东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向被告马某海出借款项。2017年2月11日,原、被告对借款金额及利息等事宜进行确认,并签署《债权确认书》。

  被告马某海确认截止2017年2月11日尚欠原告陈某东债权本金220万元,其中60万元的借款利息按月息3%的标准每月支付,本金于2018年7月19日一次性偿还;另160万元的借款利息按月息1.5%的标准每月支付(已产生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利息96000元于2019年4月前偿还),本金于2017年3月前偿还20万元,剩余本金140万元分两年还清(即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

  被告马某海承诺如有一期未按约定还款,原告陈某东可要求被告马某海一次性清偿所有债务,并承担原告陈某东因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担保保全费等一切合理费用。被告马某海签署上述确认书后,共计向原告陈某东支付126200元。原告陈某东主张涉案律师费3万元,向法庭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被告马某海对该证据事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数额超出相关规定。

民间借贷上限,年利率24%和36%,哪个合法?

  案例分析

  陈某东、马某海于2017年2月11日签署的《债权确认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该确认书的约定,涉案借款剩余本金为220万元,借款本息的偿还顺序系先支付利息再偿还本金。

  被告马某海已支付的126200元先用于抵扣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利息96000元,剩余30200元再用于抵扣借款60万元从2017年2月11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的利息(该部分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息3%计算),2017年4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原告陈某东主张超出的部分,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160万元的利息按月息1.5%的标准从2017年2月12日起计算。关于律师费的主张,鉴于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原告陈某东亦提交证据证明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收费标准未超出相关规定,故原告陈某东的该项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民间借贷上限,年利率24%和36%,哪个合法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知道年利率只要不超过36%都是合法的,当然债务人可以主张只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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