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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

2021-02-24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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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论是什么类型的诉讼,要想人民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那么就必须要相应的证据支撑,如果是口说无凭的,那么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指依照民事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可被分为八种,分别是: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

  1、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客观真实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证据在经过法庭质证后,法官没有理由怀疑其为虚假,便可认定其真实性。

  2、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指民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它是由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3、证据的合法性

  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交换时间

  交换证据的时间应当确定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这一段时间。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截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而行政诉讼中的交换证据,没有采用当事人申请的方式,所以,基本上排除了当事人协商认定交换证据时间的可能性。

  证据交换制度是举证时限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证据交换的时间确定在庭审之前,符合举证时限的一般要求。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截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告而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事由,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对于被告举证的特别规定。没有将原告与被告作同等的举证时间上的限制,实际上加大了被告的举证时间负担。由于在举证时间与开庭审理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人民法院可以在此阶段选择交换证据的时间。但是,如果当事人因正当事由申请人民法院延期举证并且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期可以顺延。这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是相似的。如果在证据交换之日当事人仍然未能举证或者没有充分举证的,应当承担逾期不能举证以及未充分举证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民事诉讼证据指依照民事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分别是: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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